根據中央銀行昨日公布,今年8月台銀、合庫銀、土銀、華銀、一銀等五大銀行新承做房貸金額425.63億元,購屋貸款利率連4降來到1.638%,續創2010年6月以來的7年新低,若拉長時間來看,更為統計歷史上第3低,主因為銀行皆針對自住客群推出優惠利率搶市,也顯見市場仍處於低利率環境。
▲自住客市場當道,銀行搶推優惠利率吸購屋族,8月新增房貸平均利率創史上第3低。
在各家銀行搶推優惠貸款利率之下,根據央行統計,8月五大行庫購屋貸款利率月減0.004個百分點,連續4個月下滑,已逼近史上最低點的1.616%,成為史上第3低。至於因8月六都買賣移轉棟數增加,五大銀行8月新承做房貸金額也來到425.63億元,月增36.83億元、9.47%,年增87.43億元、25.85%,在月增率、年增率皆有明顯成長。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指出,8月買賣移轉棟數年、月增均走升,一方面出於今年民俗月較往年晚,另一方面季節颱風也少,讓民眾看屋買房意願未受外在因素干擾,房市表現相對為佳。下月逢鬼月因素,讓房市出現小幅震盪,但國內政經局勢穩定,銀行房貸業務積極,有利房市築底緩增溫。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也認為,銀行滿手現金,在自用買盤為主的市場上,搶客更為積極,也因此若是條件不錯的自用客可以更積極要求好的條件,而在目前政經環境下,短期內市場應不至於出現大幅升息的可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買入土地,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亦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該局特別整理土地、房屋於不同時點取得應如何適用課稅規定之態樣如附表。
國稅局就不同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情形一】:
王小姐2016年6月1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2019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及房屋取得日均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於2019年6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二】:
陳先生於2015年12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2017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且房屋取得日為2017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三】:
林先生於2004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2017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取得日於2014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2017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情形四】:
同情形三,林先生於2004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2015年8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於2017年6月1日出售房地,土地仍免納所得稅,因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出售及交換房屋、土地,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3種免納所得稅之情形得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而前述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情形,交換時如因換入房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所收取價金部分,因所得已實現,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國稅局指出,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如為新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10年以內,稅率為20%;如土地之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為15%。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方便民眾判斷房地交易適用新制或舊制,另為節省申報時間,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